扑朔迷离探真相(上)
扑朔迷离,中国一个古代成语。扑朔:扑腾的意思;原意指把兔子耳朵提起,雄兔扑腾,雌兔眯眼,可是在地上跑的时候就雌雄难辨了。后来形容事物错综复杂,不容易看清真相。
刑事案件客观事实真相的发现,在不同的阶段,担任不同职务的司法人员以及诉讼参加人对案件客观事实真相的发现也不尽相同。真所谓扑朔迷离看真相: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杜 芳故意杀人案
一、案发经过
2003年12月8日,被害人李韵(为保护被告人的姓名权,本文使用的化名)被发现死在其姐姐家床上。侦查人员在排查中,将死者女性朋友杜芳列为嫌疑对象并拘留,但未获取证据。2004年10月16日,公安部门专家杜芳测谎后,10月18日杜芳(为保护被告人的姓名权,本文使用的化名)作了第一次有罪供述,案件告破。
二、公安部门侦查人员发现的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杜芳与被害人李韵有同性恋关系。因李韵与异性交往、谈朋友及其他琐事引起杜芳的不满,2003年12月7日晚,因李韵未按约定到汽车站接杜芳回家,也未接其所打的电话,而对其产生怨恨。同日晚9时左右,杜芳到李韵住处(李韵姐姐家)后,两人又因看电视发生争执,杜芳乘其不备,用自己所穿的高跟鞋多次击打李韵的头部,至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韵系被他人持质地坚硬有一定挥动力的钝器打击头部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三、检察机关审查人员发现的案件事实
该案仅仅依据杜芳在2004年10月18日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定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案系杜芳所为。2003年12月将杜芳确定为嫌疑人时,杜芳没有供述,2004年10月16日对杜芳进行测谎后,杜芳才作了第一次有罪供述;关键物证没有及时提取,已经失去了鉴定的价值。案件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员认为,公安侦查人员提供的已知事实(证据有瑕疵),不能正确地推理出案件事实。
在这个案件中,公安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包括:嫌疑人李芳的有罪供述、法医鉴定报告。
根据最高检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因此,在检察机关看来,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嫌疑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所以说,哪怕面对相同的证据,不同身份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刑辩律师,就要从这些扑朔迷离的情况中,探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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